国管办函〔2022〕286号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要求,推进建立完善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加强正高级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我局拟更新正高级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正高级或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知名专家年龄可视情放宽至63周岁。
(二)学历(学位)及工作经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会计以及审计、统计、财政、税务、经济等会计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含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从事以上专业领域教学、科研工作)满20年。
(三)职称条件。
1.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应具备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或会计类相关专业正高级(教授、研究员)职称后从事会计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且有国管局组织的正高级或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历。
2.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应具备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或会计类相关专业正高级(教授、研究员)职称后从事会计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2年;或具备国管局的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且有国管局组织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历。
(四)工作业绩与理论成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或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在会计理论和实践方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代表性。
(五)其他。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会计类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学术荣誉称号,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入选财政部会计咨询专家、会计人才库,论文、专着、课题等理论成果在省部级以上评选中获奖等人员优先考虑。
二、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一)主要权利。
1.按照规定参加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或建议。
2.参加评审相关制度建设、课题调研等工作。
3.依法合规获取劳务报酬。
(二)主要义务。
1.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弄虚作假。
2.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审相关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3.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4.及时告知本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评审专家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电子版可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须将《申请表》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至一级主管单位,由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盖章。
(三)递交材料。申报人员于2023年1月13日前将盖章后的《申请表》以及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发送至yinziwen@06335313118.com。
(四)择优聘用。国管局根据申报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审核,择优聘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每年度正高级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评审。
附件: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申请表
国管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联系电话:010-55605735 010-62136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