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老龄办: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2015年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228号),我市将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工作中的管理服务事项依据《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相关规定执行,由养老助残卡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相关制卡、POS安装及改造、信息系统开发管理、信息发布、服务监管等工作,并协同各区民政(老龄)部门发展、管理服务资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制卡及补贴发放
(一)制卡对象
本次工作制卡对象是指根据《关于2015年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第三方评估、各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确定补贴标准的老年人。
(二)制卡发卡
制卡发卡及补贴资金发放依托北京市96156小帮手养老助残服务平台开展,由区民政(老龄)部门组织实施。
经评估和审查确认的60—79岁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由市老龄办养老服务系统将数据交换至北京市96156小帮手养老助残服务平台,养老助残卡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为老年人制作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建立养老账户及补贴账户。
经评估和审查通过的80岁(含)以上的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沿用原有北京通—养老助残卡进行补贴资金发放,并建立养老账户及补贴账户。
(三)补贴资金发放
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在明确补贴标准后,参照《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规定流程执行。
二、 服务体系
(一)服务单位范围
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照料服务,由现有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服务队伍中的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养老服务公司、居家养老服务公司、老年看护(护理)服务公司、老年用品公司、康复器械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等专业的养老服务类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不得以其他商品代替服务。主要服务内容:
1.预防保健:为预防老年人产生疾病,改善老年人健康状况所提供的服务。
2.就医陪护:对需要就诊的老年人,提供接送并全程陪护、照顾服务。
3.居家护理:由专业人员进行家庭护理,指导老年人进行康复运动,协助失能老年人发挥潜能,根据个体需要提供针对性的训练等。
4.精神关怀:为老年人提供陪护、精神慰藉、术后关怀等服务。
5.生活照料:提供家政、生活照顾、维修等家庭生活服务。
6.老年餐饮:为老年人提供送餐、营养膳食服务,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特别膳食。
7.康复产品:提供康复、护理产品销售和租赁服务。
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养老账户内当年未使用完的额度,在下年度自动转入补贴账户,使用补贴账户购买服务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服务单位发展
现有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服务队伍满足不了服务需求的,区民政(老龄)部门负责发展失能照料服务单位。新发展服务单位由养老助残卡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区域服务单位配置情况,引入社会力量,筹措资金进行开户、安装POS等工作,并负责发展市级失能照料服务单位,保证全市范围内服务无死角。
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阻挠失能照料服务单位在辖区内开展服务;不得向失能照料服务单位摊派、收取费用,谋取不当利益。
(三)服务单位管理
养老助残卡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全市包括失能照料服务单位在内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服务单位的管理,依据北京市96156小帮手养老助残服务平台的监管数据,对违反相应规定的失能照料服务单位,采取约谈整改及清退等行业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服务资格,收回便携式专用终端,终止结算业务,向社会公众通报,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
1.不按要求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的;
2.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以结算账户等违规方式套取现金的;
4.违规使用养老助残卡结算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因其他原因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相关规定执行。
失能照料单位如自愿退出的,应到养老助残卡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养老助残卡运营管理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养老助残卡运营管理单位批准后,由银行办理服务单位的退出手续。
(四)服务单位信息发布
养老助残卡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全市失能照料服务单位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公布失能照料服务单位名单,定期公示失能照料服务单位服务信息,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服务单位监督
失能照料服务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市场监管和行政督导。北京市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失能照料服务单位统一监督热线,负责接收、汇总、分析、处理来自各方的监督信息。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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