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国机房改〔2016〕154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保障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宅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需求和职工住用安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号)等规定,现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职工住宅、空置旧有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配售时,高层住宅(六层以上)以及配电梯的多层住宅按照200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多层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仍按100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二、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再次配售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为业主交存结余和售房单位交存结余之和)低于本通知第一条交存标准的,受让人须补交差额部分。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办理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上市交易或产权变更等审核业务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交存标准的,有关当事人须在审核前补交差额部分。
四、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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